學會章程

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能量醫學學會

學會章程

內政部 82 年 9 月 10 日台內社字第 8220464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108 年 3 月 19 日台內團字第 1080018285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112 年 3 月台內團字第 1120009717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能量醫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為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結合中西醫學的力量,促進能量醫學之學術與醫療研究, 擴大為社會人群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全國各地區設立分會。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 有關中西醫學及能量醫學相關之學術研究與活動。
  • 協助培育能量醫學及相關之科技人才。
  • 策劃國際性及海峽兩岸能量醫學學術交流活動。
  • 有關能量醫學與物理、化學及電子之應用與發展的研究。
  • 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基本會員、贊助會員、與名譽會員與永久會員,其入會資格規定如下:

  • 一、基本會員:凡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即為本會基本會員。
    • (一)國內外大專院校醫學或相關科系畢業者。
    • (二)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從事醫療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 (三)對中西醫學或能量醫學有研究之專家學者或有研究熱誠而認同支持本會且至少有一位理事或監事推薦之社會人士。
    • (四)永久會員:凡基本會員一次繳納 15,000 元,即為本會永久會員
  • 二、贊助會員:凡與醫學或能量醫學有關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公司行號、工廠,對本會提供贊助,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 三、名譽會員:凡著有社會聲望及熱心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七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

  •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 二、受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 五、離開所代表之團體會員的機關單位者。
  •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如已成為會員後有前項各款之情事之一者,也應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會章、或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得經理事會之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如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死亡。
  •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時,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均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大會決議與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監督會務之正常運作。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等事項。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等案。
  • 六、議決財務之處分,與本會之解散等權。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七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組成理事會與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並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 以補足原任者所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數為序,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副理事長。
  •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 四、任免會務人員。
  • 五、審查並通過會員入會案。
  • 六、決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本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兩人、常務理事五人;理事長、副理事長均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與理事會議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若理事長與副理事長均不能執行職務時,則由常務理事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情形。
  •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三、審查年度預、決算。
  •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出會者。
  • 四、連續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達二次以上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案,解聘時亦同。另視業務需要得設秘書或工作人員若干,由秘書長提報理事長批准,並提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設各種研究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負責各有關之學術研究與工作規劃等業務。其組織另訂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決議,聘任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任期同。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與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大會由理事會認為需要,或經監事會函請召集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集之。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之除名。
  • 三、理、監事之罷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本會之解散。
  •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理事會與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各由理事長或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無故不出席理事、監事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之。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贊助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整。
  •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贊助會員新台幣陸仟元整。
  • 三、會員捐款。
  • 四、事業費。
  • 五、接受委託研究等收入。
  •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常年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 三十一 日止。

第三十五條:本會以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應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議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因故不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議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本會於解散時,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八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二年八月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八十二年九月台內社字第八二二0四六四號函准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