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量醫學專業認證管理辦法

能量醫學專業認證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能量醫學學會
能量醫學專業認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依據與目的:

依據本會章程明定的宗旨與任務,為了更積極落實協助培育能量醫學及相關科技之人才,以及有關能量醫學與物理、化學及電子之應用與發展的研究,同時密切接軌國內外相關專業領域重要的發展、創新和優質對等認證機構,均需推動人才、診所、教育、課程等多層面的專業認證制度,並藉由共同學習與成長的良性循環,提升集體專業水準,特訂定本「能量醫學專業認證管理辦法」,嚴格控管認證品質,順暢認證作業流程,建立本會認證制度之權威信譽。

第二條 適用領域:

本辦法著重於能量醫學中有關健康管理和輔助醫學的專業領域,經由通過認證,頒發證書,主要規劃下列四大區塊,以及跨區塊的醫牙整合:

  • 一、營養與免疫醫學:精準低碳生酮飲食/消化功能醫學。
  • 二、環境與淨化醫學:人體淨化醫學/環境管理醫學。
  • 三、能量與靈性醫學:能量醫學助理/腦部功能促進。
  • 四、結構與筋膜醫學:低力道結構調整/筋膜與內臟放鬆。

第三條  適用對象範圍:

  • 一、專業人才。
  • 二、專業診所。
  • 三、專業教育。
  • 四、專業課程。
  • 五、其他專業項目。

第四條  辦理模式:

  • 一、本會自力主辦。
  • 二、與其他學會、大學院系等單位,合作主辦。
  • 三、引進國外先進對等認證機構而由本會協辦。

第五條 管理組織架構:

為了完善管理專業認證工作,設置組織架構如下:

一、專業認證委員會。

  • (一)行政位階:本委員會係學會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 (二)任務:統籌專業認證主要工作,負責審查或研擬各項專業認證實施辦法草案,或研議合作主辦或擇優引進認證的提案;統一協調安排講師、經費、場地、時間等;督導各項專業認證實施辦法的執行。
  • (三)組成方式:
    • 1.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兼任,或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任命之。
    • 2.委員六至九名(包含相關醫護人員),其中一名為副主任委員,均由理監事自願出任,或以互推方式產生,或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任命之。
    • 3.任期:主任委員與委員之任期隨該屆理監事會任期之終止而結束,必要時可於下屆連任,以維持委員會永續良好運作。
  • (四)基本運作簡則:
    • 1.本委員會配合理監事開會節奏,每季或每半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 2.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
    • 3.本委員會主席若非由理事長兼任,則應列席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 4.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由本委員會權宜處理。

二、各個單項專業認證小組。

在專業認證委員會之下設立:

  • (一)任務:依照本管理辦法進行:
    • 1.規劃單項專業認證的推動做法。
    • 2.研擬單項專業認證合格標準(含資格標準和實質標準)及單項專業認證實施辦法,送專業認證委員會審查後,由理監事會核定通過實施。
    • 3.執行認證程序,審查認證結果提交專業認證委員會複審後,送交理監事會核定通過,授予各專業認證證書。
    • 4.擬訂證書格式與記載項目,送專業認證委員會決定。
  • (二)組成方式:
    • 1.由專業認證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各小組召集人一名,相關專業領域審查委員一至三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任命之。
    • 2.小組召集人與審查委員之任期隨該屆理監事會任期之終止而結束,必要時可於下屆連任,以維持小組永續良好運作。
  • 三、認證行政作業單位。
    • 由秘書處承辦行政作業,負責公告和通知,受理申請、報名,初步驗證申請者所提交的基本資料,證書印製、發放,以及認證通過者的後續管理和資料庫建立與維護。

第六條 單項專業認證辦法之一般建立原則:

  • 一、符合國際專業標準與水平,也要兼顧國內文化、實際民情和在地環境。
  • 二、單項認證辦法公布前,須經嚴格的專業價值評估,進行符合邏輯與科學精神的客觀驗證,並透過足夠案例控制與蒐集,印證對健康管理與醫療的改善成果,必要時設計問卷,能正確評估成效。
  • 三、不僅注重知識、技能、技術、設備層面,亦要求專業態度與道德。

第七條  單項專業認證辦法內容要素:

  • 一、專業認證項目名稱。
  • 二、揭示宗旨,並釐清長期與階段的願景和目標。
  • 三、選定認證對象,訂立單項專業認證合格標準,包括基本(或最低)資格標準或條件,以及專業實質合格標準。
  • 四、認證審核方法與項目,須有效達到並維持高品質認證,包括嚴密的書面審查,理論傳授與操作應用並重的優質課程綱要,具充分信度、效度的檢定考試,鉅細靡遺的實地訪查和勘察等。
  • 五、明定認證有效期限、展延期限與程序,以及需要時的再認證程序。
  • 六、明定認證有效期限內,如何監督證書持有者的專業執行,如有違反合格標準等具體事證,應有要求改善之方法與罰則,情節嚴重者可廢止認證。
  • 七、收取成本費用。本學會專業認證工作,界定為非營利社會服務,得收取適當成本費用,以利持續健全運作,主要費用包括:講師費、審查審核檢定服務費(支付相關委員與本學會)、證書工本費、場地費、講義印製費、材料費、遠程與緊急交通膳宿費、誤餐費、辦公費(郵電費、影印費、文具費等)、必要外部工作人員勞務費、合作單位捐款,及其他必要費用。

對外費用名目:

    • (一)申請認證報名費/審核費。
    • (二)培訓費/課程費(含在職訓練)。
    • (三)考試費。
  • 八、認證審核與發放標準作業流程。

第八條  專業認證實施原則:

  • 一、認證實施應秉持遵守規定、公正、公開、公平之一般原則。
  • 二、實施過程資料與紀錄妥善保留提供複查,事後即歸檔存查。

第九條  專業認證辦法草案審核之標準作業流程:

  • 一、申請認證者通知本學會秘書處,索取申請表,並提供諮詢。
  • 二、申請者填妥申請表後,將申請表檔案、相關基本資料檔案與專業認證辦法草案檔案,線上傳送給秘書處。
  • 三、秘書處初步驗證基本資料,並確定所有資料符合管理辦法之基本要求後,線上傳送給專業認證委員會所有委員。
  • 四、專業認證委員會受理申請,依據本辦法第六條與第七條規定之原則,進行個別委員書面審查,於一定期限內,召開委員會書面審查會議。
  • 五、若書面審查未通過,委員會須作成書面審查意見檔案,由秘書處轉送申請者,待修正後再次送審。
  • 六、若書面審查通過,則繼續進行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專業價值評估,經由客觀驗證,以決定是否審查通過。
  • 七、專業認證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則由秘書處將審查過程所有相關檔案,轉送所有理監事審核,經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通過後公布施行。

第十條 本辦法應與時俱進,適時修訂,修訂案應先經專業認證委員會議定,再提交理監事會議決通過後實施。